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汽车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四川省从事汽车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为本,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在政府和会员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竭诚为会员服务。积极推动会员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汽车服务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为加快四川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探讨汽车服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以及改革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法协助制定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制度规范,推进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三)引导和推动汽车服务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转变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规范,推进汽车服务行业科技进步,不断提高汽车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能力;加强同国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先进经验。面向汽车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加快行业间的信息交流
(四)根据会员单位发展的需要,面向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训,依法举办各种研讨会、座谈会,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切实有效的服务;
(五)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帮助;
(六)依法组织发展汽车服务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业务活动;
(七)受政府和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法承担行业评估论证、行业统计。国内外信息发布和技术交流等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的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下列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可成为本协会会员:1、具有汽车服务资质和能力的正式注册企业;2、具有与汽车服务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企业;3、具有与汽车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或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组织。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缴纳入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具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正、副本)。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解除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的会员不再享有协会会员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六)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就任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年龄为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经2015年8月1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四川省汽车服务行业协会
2015年8月10日
|